事项编码:100248300047183178314330784
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服务指南
市教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国务院 2012-03-28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五、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校车运行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校车行驶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校车驾驶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具有学生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六、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工作人员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申请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专家评审 | 专家 | 专家评议。 | 委托相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材料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
审核 | 工作人员 | 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决定 | 工作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送达相关文书。 |
七、审批结果名称
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710124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000
附录1 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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