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01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省级法律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10-01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