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0-71860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0-12-25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是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