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市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审议。
第五条 列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议题送审表、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合法性审查表;
(二)决策方案草案及汇报说明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三)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会的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市政府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五)根据审议情况,市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等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会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参会人员的意见、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归档。
第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确需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九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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