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07844718319273/2020-72101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0-12-31 09:54:27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制订目的与依据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和《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坚持预防为先、防灾与救灾并举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永康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应急办)、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气象局、供电局、消防大队、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以及各镇(街道、区)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雷灾防御办)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制订全市防雷减灾的救援预案和防雷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和处理制度;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督促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落实。
2.2.2市雷灾防御办下设5个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
由气象局牵头,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及所辖镇(街道、区)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雷电灾害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发放和人身财物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因雷电发生火灾、爆炸等衍生灾害时,配合衍生的灾害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2)医疗救援组。
由卫生和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积极开展现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加强灾后心理救助。
(3)调查评估组。
由气象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实地调查、收集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核实、汇总、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对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4)灾后建设组。
由发改局、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水务局、供电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救灾资金预算,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以及房屋抢险排险,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电力、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最短时间内尽一切可能抢通保障受损基站恢复正常通信。
(5)信息发布组。
由宣传部、应急办、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按规定向公众统一发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3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
3.1雷电灾害预警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以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 防雷工作机制
(1)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加强防雷安全规范化建设。
(2)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的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重要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御设计方案须经审核同意后交付施工,竣工后须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3)雷电防御装置实施年检制度,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3.3灾害防御知识普及与宣传
(1)新闻单位、各类媒体应加强防雷减灾相关知识、法规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面的宣传。
(2)市雷电灾害防御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雷电灾害防御、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3)市雷电灾害防御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4 雷电灾害的应急响应
4.1雷电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雷击强度和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各类雷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将雷电灾害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特大):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Ⅱ级(重大):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9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般):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4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4.2应急响应
4.2.1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或所辖镇(街道、区)的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或衍生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援救:
(1)当雷击引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的,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努力保证人员安全;
(2)立即向当地政府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
(3)保护好现场和保证通信设备完好,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4.2.2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气象局)接到重特大雷灾事故报告后,在灾情研判后,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
4.2.3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联动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排除险情;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害源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和危害程度。
4.3应急响应停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灾情评估
气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共同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并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4.5 救济救助
善后处置由当地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所需。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
4.6恢复重建
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遭到毁坏的电力、通信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附则
5.1保障措施
5.1.1财政保障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等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5.1.2力量保障
(1)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等组成,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
(2)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雷电灾害防御办公室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
5.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气象局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
5.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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