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44016495U/2020-7122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12-08 16:15:24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音、录像、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五条 依法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 市卫生监督所各职能科室负责保管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档案室负责统一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 《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案规范(试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储存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包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九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响资料是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响资料的,由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二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资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 建立市卫生监督所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影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 市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
第十八条 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