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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979118624/2020-6778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0-09-14 16:00:51 文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市市监局
日期:2020-09-14 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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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四条  市场监督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我局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我局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我局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九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我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四条 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结合全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我局企业监督管理股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县局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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