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979118624/2020-6779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09-15 11:12:42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本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文书材料及音像资料形成的案卷档案,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音像资料。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一般不得对外提供。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档案保管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制度,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案件承办人要配合档案保管单位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记录和保管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和执法文书档案;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和执法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但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除本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以及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制度第四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个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办理。
第十二条外地相关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案卷档案被外泄、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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