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0-6971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09-04 10:52:35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0〕46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及《永康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永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和公众参与等四方面内容作了明确。本规范适用于永康市各行政机关(包括各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二、政府信息发布
(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发布”和“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永康市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审查
1.各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对政府信息属性进行认定,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
2.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查职责,严格审核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
3.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4.公文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代拟稿时,应填写《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附件1);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拟制发文稿时,应填写《XX部门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附件2)。审核表及相关依据材料随同拟公开政府信息一并存档,登记建档备查。
(四)发布
1.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可参照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格式参考附件3),登记建档备查。
2.各行政机关应明确信息编辑环节的责任,做好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等,对时效性要求高的信息确保随时编辑、发布。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五)动态更新
1.各行政机关应及时维护和更新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对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发布,确保目录与实际发布内容互为一致。
三、政策解读
(一)原则
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一把手”解读制原则。
(二)解读范围
解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政策文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
(3)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2.重大会议精神:
(1)政府全体会议;
(2)政府常务会议;
(3)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会议。
3.解读材料:
(1)需解读的文件或会议精神,公文起草单位应在起草文件或会议方案时同步制定送审解读材料。
(2)解读材料(文字、图片、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解读材料)应与文件送审稿或会议方案同步送审、逐级审签。
(3)公文起草单位需将解读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
(4)公文发布单位需将解读材料与文件或会议信息同步公开。
4.解读要求:
(1)解读应准确传达文件或会议的主要精神,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实生动,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讲清楚、讲透彻,提升解读效果,让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
(2)政策文件解读应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点,重点对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目标任务、推进措施、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详细介绍,引用专用名词和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说明,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精神,避免误解误读。
(3)会议精神解读应重点对会议召开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议定事项、下一步工作措施等进行详细介绍,增进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
(4)提高一把手开展政策解读的比例,各行政机关一把手是解读的“第一责任人”。
5.解读方式和形式:
(1)根据文件或会议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解读,解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吹风会等);
2新闻稿件;
3评论员文章;
4在线访谈。
(2)根据受众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解读,解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图片;
2图表;
3图解;
4漫画;
5音频;
6视频。
(3)第三方解读:
可由熟悉相关领域情况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评论员和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力量解读,提高政策解读的权威性、专业性、针对性和贴近性。
四、回应关切
(一)原则
坚持主动引导、解疑惑释、有效回应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构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
(三)收集
1.各行政机关应安排专人进行网络日常巡查,通过网站、论坛、“两微一端”等渠道收集涉及本区域本部门的政务舆情信息。
2.政务舆情信息收集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的;
(2)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的;
(3)涉及自然灾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义务教育、金融风险等重大突发事件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涉及公平正义、民生民本等经济社会热点以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等容易引发重大突发舆情事件的;
(5)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
(6)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
(四)研判评估
1.对舆情事件进行梳理,主要包括舆情事件爆发背景、境内外舆情态势分析、舆论观点整理等方面,对后续传播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出台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时,牵头起草部门应做好舆情风险评估。
(五)报告
在舆情处置的同时,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基本事实,其他需进行详细调查的事实或结论持续跟进报告。
(六)回应
1.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回应时限。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涉事责任部门应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带头主动回应。
3.回应渠道和方式。
一般通过政府网站、永康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回应,根据舆情影响程度和范围,还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方式回应。
4.回应要求。
(1)实事求是,针对群众关心的焦点和关键问题进行回应,耐心解释说明,加强引导,及时化解矛盾。
(2)把握好尺度和分寸,防止引发次生舆情。
(3)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应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应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应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应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应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形式
公众可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征求意见;
2.公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3.政府开放日;
4.在线互动。
(二)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征求意见
1.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各行政机关应实行预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1)重点计划规划;
(2)重要改革方案;
(3)重大政策措施;
(4)重大民生事项;
(5)重大建设项目。
2.各行政机关应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并就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
3.公众列席政府会议。
(1)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专题会议中涉及以下内容的议题,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1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
2涉及住房、教育、环保、社保、就业、医疗、卫生、文化、资源开发等事项;
3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相关事项。
(2)公众代表应与列席会议议题相关。
(3)公众代表应遵守会议或活动有关纪律要求,有权发表与议题相关的个人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4.政府开放日。
(1)各行政机关可适时组织群众代表参观各单位办公区、审批服务窗口、规划展示场馆、在建工程项目等场所,了解机关运行、政务服务、项目进展、城市建设等情况。
(2)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改进政务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活动组织单位要认真听取,收集整理,达到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的目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活动组织单位应研究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5.在线互动。
各行政机关可积极邀请公众与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在线交流互动。
附件:1.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2.XX单位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3.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
附件1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
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单位盖章
拟发公文 标题 | ||
提请市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 | □是 □否 | |
公文属性建议 | □主动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 □否 进行公开前审查:□是 □否 政策解读(两种及以上):□是 □否 部分删减后公开:□是 □否 |
□依申请公开 | 理由: | |
□不予公开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
起草单位意见 | 签名(盖章): | |
市府办副主任 意见 | □同意起草单位意见 □不同意起草单位意见,建议改为: 签名: |
注:1.“三安全一稳定”指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2.拟开展政策解读的,需随文报送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
3.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
4.确定为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需随文报送确定依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改填《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不再填写本表。
5.联合行文的,需各部门(单位)共同签署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附件2
XX单位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科室:
拟发公 文标题 | ||
公文属性 建议 | □主动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 □否 进行公开前审查: □是 □否 政策解读(两种及以上):□是 □否 部分删减后公开: £□是 □否 |
□依申请公开 | 理由: | |
□不予公开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
起草科室 意见 | 签名(盖章):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同意起草单位意见 □不同意起草单位意见,建议改为:
签名: |
注:1.“三安全一稳定”指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2.拟开展政策解读的,需随文报送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
3.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
4.确定为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需随文报送确定依据。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改填《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不再填写本表。
附件3
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
提请公开 的科室 | 日期 | ||
拟公开 政府信息 | |||
是否已进行公开前审查:□是 □否 是否部分删减后公开: □是 □否 | |||
提请公开的科室负责人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字:
| ||
单位分管 负责人意见 | 分管负责人签字:
|
永康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
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受理渠道
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指南中列明依申请公开接收渠道,将“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三)受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与登记,并与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各单位信件收发机构接收后应及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确认并做好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主要内容、申请渠道及编号、接收日期、答复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等。
(二)起算时间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各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成功之日或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各单位提供的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行政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行政机关答复书送达;委托申请未提供有效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各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补正告知
各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独立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制作的,可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二)协同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发文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反馈,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单位其他内设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及时作出反馈,将拟答复意见及理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视情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四)意见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3.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4.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审核
(一)公开前审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动态调整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六、答复
(一)答复要素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答复。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有编号、有标题、有抬头、有申请内容、有收到申请时间、有办理经过、有法律依据、有明确结果、有救济途径、有单位印章、有落款时间。
(二)答复期限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单位应通过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快递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电子稿,并将答复书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一并向申请人提供。
(三)查阅抄录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一定困难,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经与申请人协商,可以安排申请人上门查阅、抄录。
(四)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各单位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八、归档
各单位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纸质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视情);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视情);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视情);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表;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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