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8137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10-12 10:05:39 | 文号 | 永政发〔2021〕4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等有关招生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秩序,推进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永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免试入学,统筹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按学区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各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分类有序,因地制宜。分类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施教区域内户籍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四)公民同招,网上报名。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网上无纸化入学报名。
三、学前教育招生
我市2021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将于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结束后开始。幼儿园小班入园对象为年满3周岁(出生日期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幼儿。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规范幼儿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
各公办幼儿园,包括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执行招生政策,认真制订招生方案。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继续实施阳光招生,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各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各镇(街道、区)备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四、义务教育招生
小学为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龄儿童少年,初中为当年小学毕业生。
我市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必须依法按时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须向施教区域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
初中:永康中学、永康三中(本部)、永康三中(花川校区)、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初中、永康四中、永康五中(初中部)。
小学:大司巷小学、民主小学、人民小学(园丁校区)、人民小学(三马校区)、解放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高镇小学、永康五中(小学部)。
2.学区划分和招生类别。
市教育局根据城区社区居委会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合理划定城区各公办学校施教区域。2021年,全市城区公办学校的施教区域与2020年的施教区域保持不变。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入学对象,根据具备的相关条件,分为A类、B类、C类。各类别招生对象界定如下:
A类:是指2021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下园、西津桥、南苑、丽丰、金胜、平安、卫星、园丁、山川坛、许码头、望春、西门、西山、四方、飞凤、紫微、五金城、金山、东苑、高镇、北苑、西苑、南都等23个居委会户籍的起始年级新生及城区公办初中、小学原施教区域内户籍的起始年级新生。该类对象按户籍实际情况,分为A1类、A2类、A3类:
A1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父母家庭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施教区域内。户籍登记住房以父母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A2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该校施教区域内有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且入学儿童户籍、父母(至少一方)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三者同在施教区域内。户籍登记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A3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域内,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B类: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给予烈士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功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当年军转干部子女等入学对象;在永居住并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子女、外国籍人士子女等入学对象;在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永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中明确的适用对象)的子女;其他市委、市政府政策性安排对象的子女。其中定向支持总部中心、三产服务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入学学额指标中,非本市户籍生源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30%,且须按照《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参照“积分入学”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
C类:是指2021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永康市非城区户籍、父(母)在城区有稳定职业且在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持有城区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持有人拥有的共有产权达到50%及以上)、随父母居住在城区的起始年级新生。
3.永康四中招生对象为原施教区域的学龄少年。永康五中招生对象为金山社区居委会、东城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范围户籍的学龄儿童少年。
4.永康市少体校可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方案由永康市少体校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实施。
5.持有本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按照持证人在集中申报阶段的积分从高到低安排入学指标。
(二)城区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
初中:龙川学校(初中部)、古丽高中(初中部)、明珠学校、永康外国语学校、崇德学校(初中部)。
小学:龙川学校(小学部)、古丽高中(小学部)、前进学校、崇德学校(小学部)、双塔学校。
2.招生对象:符合在我市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符合在我市公办学校入学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招收非本市户籍新生时,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先行办理居住登记。
3.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参加直升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在该校就读年限不得少于3年。
4.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学区范围内的招生工作参照我市公办学校执行,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录取按本细则执行。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
(三)城区招生录取程序。
1.出台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要依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订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下达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
2.网上登记报名。
全市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父母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学校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填报1所民办意向学校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学校调剂志愿。报名时均应由其父母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永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报名系统”(以下简称入学报名系统),登记入学信息。2021年我市义务段报名时间按照《永康市2021年义务段招生工作日程安排》(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已属城区A类的对象不得报城区公办其它类别。B类对象须向主管部门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的审核材料及服从调剂书面承诺书,主管部门上报名单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资格且名额不再增补。多本房产证的城区C类的对象,只能选择居住地所属施教区一所学校报名。
入学报名时不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入学报名系统不予登记。网上登记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凡查实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则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或涉嫌伪造证件的,交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报名信息核验。
报名新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需进行有效性核验。核验分网络核验与现场核验。A类对象提交的报名材料与大数据比对成功的,学校进行网络核验确认。提交的报名材料与大数据比对不成功的,报名新生父母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资料到报名学校进行现场核验;B类对象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并公示;所有C类对象均需到房屋坐落地址所属施教区招生学校进行现场核验。逾期未提供报名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4.分段招生录取。
统一区域内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录取程序和时间。录取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录取。
①公办学校应根据A类对象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迁入)时间先后分类排序。在招生计划内,根据户籍申报(迁入)时间排序录取A类对象适龄儿童少年。如学区内A类生报名人数大于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时,按A1类→A2类→A3类顺序录取,额满为止。未录取的A类生,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户籍生招收未满额的学校解决入学。
②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招生平台核验通过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③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直升录取生源和事先与市政府有协议约定的民办学校承接生源,在入学报名系统报名核验后,可以分类提前安排录取。其小学报名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剩余学额面向辖地统一招录;其小学报名人数多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父母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④B类对象经市教育局及主管部门公示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2)第二阶段录取。
①公办学校C类对象按父(母)有效房产登记时间先后分类排序,录取至招生学校招生计划额满为止。
②公办学校的剩余学额少于施教区域内的C类报名数,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和“房产登记时间先后”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尚有学额的城区学校。如城区所有招生学校计划学额已满,未录取的C类对象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学额的城郊学校,或者回原籍施教区域学校就读。
③在民办学校已报名但未录取的儿童少年,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参加未招满的民办学校报名,也可以进入公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补报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的,也须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在公办学校补报后根据公办学校已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3)第三阶段录取。
在审批地招生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金华市其他县(市、区)补招,其补招时间在各县(市、区)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进行。具体招生事项由金华市教育局统一发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跨市域招生。
5.公开公示。
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
招生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招生办法、招生时间和招生流程;在上一个阶段报名录取后要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并将录取名单和剩余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已录取名单及下一阶段的剩余招生计划。
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招生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各种类别的招生结果。
(四)非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1.非城区公办学校应严格在施教区域内招生。各镇中心学校、城区教育辅导中心协同各镇(街道、区)及相关中小学校商定相应的非城区公办学校的施教区域,按《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要求将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2.非城区公办学校在完成施教区域内户籍的学龄儿童少年招生任务后,在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前提下,可招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龄儿童少年:
(1)本市户籍,父母一方在本施教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适龄儿童少年。
(2)非本市户籍,父母一方在本施教区域内(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拥有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3)非本市户籍,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积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3.非城区公办学校的招生具体登记报名时间按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各镇中心学校、城区教育辅导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和统筹。严禁无条件地跨施教区域招生。
4.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相应的非城区公办初中和小学登记报名,在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按照积分高低排名录取,任何学校都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预登记公办学校的,由各镇中心学校、城区教育辅导中心根据区域内学校剩余学额情况进行统筹调剂。各校要加强宣传,对监护人不符合我市居住证核发条件的随迁子女,积极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民办学校就学。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区)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重点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杜绝父母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各镇中心学校、城区教育辅导中心要认真做好招生指导、监管、统筹和服务工作。各招生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责任。
(二)严格控制班额。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基准班额标准要求,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的班额,小学原则上控制在每班45人以内,初中原则上控制在每班48人以内。各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三)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年度考核挂钩。录取结束后,学校不得无故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核定招生计划数已满的学校,不得再接纳转学对象。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
(四)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向招录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核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严格招生工作执纪问责。各学校要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得在招生宣传和报名条件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不得存在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的提前预招、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对辖区学校进行招生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招生等扰乱招生工作秩序并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等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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