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9957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3-29 20:21:1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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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临时救助标准,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救助对象
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对象:永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永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永康市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永康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永康市区域内的在永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永康市的其他流动人员以及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永康市户籍人员。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2. 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4. 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
5.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6倍。
6. 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货币财产四项条件。
四、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救助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45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
2.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救助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3. 对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低保标准的6倍。
五、申请审批程序
参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147号),部分内容调整。
(一)永康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永康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永康市区域内的在永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永康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三)突出“救急、救难”特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
(四)镇(街道、区)要将所有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资料录入至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
(五)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永康市民政局
解读人:吕利英
联系电话:0579-87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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