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4-9956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5-10 19:59:2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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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水库移民项目扶持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规定,为出台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一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主要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确定大中型水库移民村、库区;小型水库移民村、库区村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村是指政策性安置移民的村,不包括婚嫁等自由流动移民;库区是指为水库淹没区的村、为建设水库调剂出山地、土地等资源的村、受水源保护等政策对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村。
第二条 项目扶持内容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主要包括镇、村集体实施的除已列入其他财政资金项目的项目,重点向生产开发类项目倾斜。
第三条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包括镇(街、区)、村及其他合法组织,增加多个村联合成立的合法组织。实施主体主要是指项目业主、多个项目业主联合成立的合法组织或多个项目业主代理者(镇、(街、区)。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主要对民政局、镇(街、区)及项目实施主体在扶持项目全流程的相关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第五条 额度确定
主要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资金分配的原则、标准、方式进行确定,采用因素分配法为主,重点对生产开发类项目的资金分配进行调整,加大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扶持力度。
第六条 资产管理
明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重点对生产开发类项目扶持形成的资产做出规定,自移民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确需转让的,需经市民政局同意,转让所得款项中的原扶持移民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本村的项目建设,对孳生收益部分可归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操作流程
主要对项目申报、入库、列入计划、报备、实施、验收、报账、档案管理等全流的程序进行规范。
第八条 项目取消
明确取消项目扶持的八种情况: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核准的项目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程序操作和不及时提供齐全合格资料的;
(四)扶持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内不开工的;
(六)已完成项目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提供验收资料的;
(七)完成验收项目资料核定后1个月内不提交报账材料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挪用移民专项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
第十一条 办法的实施日期 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永康市民政局
解读人:黄志永
联系电话:0579-8717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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