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819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7-12 15:24:2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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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履行永康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永康市水务局“三定”方案中规定的“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职责,规范我市水域占补平衡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 主要内容
《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参与主体、编制新一轮水域保护规划、严格落实重要水域特别保护、实行新增水域储备制度、实行水域指标有偿交易、守住水域保护底线、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
(一)适用范围及参与主体
适用范围:永康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占用。
参与主体:确需占用集体土地上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
(二)编制新一轮水域保护规划
已编制并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占用水域的,应将规划占用水域范围和水域补偿方案纳入水域保护规划。列入水域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的,不再另行办理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等相关报批手续。
水域保护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各部门新编或者修改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没有列入《永康市水域保护规划》但需占用水域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建设等效替代水域予以补偿。
(三)严格落实重要水域特别保护
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相关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水域、水库和县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重要水域名录由市水务局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实行新增水域储备制度
对各类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实行储备制度。新增水域面积由各镇(街道、区)每半年组织调查一次,并上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由水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新增水域指标由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实行登记储备管理,计划使用。
各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水利工程、全域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计划地建设水域工程,有效新增水域面积。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水域工程,优先纳入储备。结合每年全域土地综合利用整治,适当增加水域面积,其中垦造旱地安排不少于0.5%,垦造水田不少于1%的面积,用于新增水域工程建设。
各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面积储备指标由属地镇(街道、区)占20%,投资主体和土地所有者各占40%。
新增水域指标进行分类管理,新增重要水域为A类指标,新增非重要水域为B类指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坚持“等效替代”原则,A类指标可用于替代各类水域,B类指标不能用于替代重要水域。
(五)实行水域指标有偿交易
按“占用者付费”原则,确实无法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项目,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水域补偿指标交易。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应组建水域指标交易平台,及时、全面通报全市水域指标情况。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时,业主优先使用自有的水域储备指标。若无法落实水域占补平衡的,向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由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开展水域指标交易。
建立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保护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交易价格。初始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格为每平方米600元。
确需占用集体土地上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水域占用的补偿成本列入工程概算。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由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落实水域补偿措施。
(六)守住水域保护底线
按照以不减少全市现状水域面积为原则,市水务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科学研究以镇(街道、区)为单元,确定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的规划水平年(近期2025年,远期2035年)基本水面率。
各镇(街道、区)要牢牢守住基本水面率这条生态底线,在规划水平年内,基本水面率低于现状或划定标准两个指标中较低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水域,达到标准后,才可新增水域占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要牵头守牢基本水面率指标底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土地通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核对拟开发建设用地需占用的水域面积后,提出市域水域面积统筹补充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水务局、相关镇(街道、区),按水域功能不减少、水域面积不减少原则商定水域面积补充方案,相关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
各镇(街道、区)要将无违建河道创建、水域保护工作等纳入工作日程,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镇(街道、区)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水域的,由相关镇(街道、区)结合实际需要,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及时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并负责落实。
(七)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
市水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全市水域“一本账”“一张图”,科学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务局要将论证通过的水域占补平衡和水域修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八)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
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落实全市水域保护等工作,并定时向市级河(湖)长汇报本流域水域保护工作情况。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九)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
市水务局应当将水域名称、位置、类别、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水域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对新增水域及时进行类别划定,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适用期限:本方案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
四、解读责任:《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试行)》由永康市水务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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