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819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7-12 15:26:3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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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3.《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不列入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35分)、亩均增加值(22分)、全员劳动生产率(8分)、单位能耗增加值(8分)、单位排放增加值(8分)、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9分)、亩均销售收入(1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50分)、亩均销售收入(30分)、单位用电税收(20分)。
(三)计算规则
1.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2万元,亩均增加值11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放增加值42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万元,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
2.计算方法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评价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企业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加分项之和。
3.加分规则
对上市企业及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增设附加分。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的企业(不包括新注册股份制企业)加3分;完成报证监局辅导的企业加5分;完成IPO报会的企业加7分;完成IPO发行的上市企业加10分(附加分取最高项且不重复计算)。
对工业性投资增设附加分。评价年度完成工业性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3分(以统计入库为准,下同);完成工业性投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加5分;完成工业性投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加7分;完成工业性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加10分。
对人才密度增设附加分。企业拥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加6分、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加2分,享受市政府津贴人才的每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6分(名单如有重复,就高不重复计算)。
对单位用水工业增加值增设附加分。按企业单位用水工业增加值排序,行业内排名前20%(含),得6分;行业内排名20%—40%(含),得3分;行业内排名末60%,得0分。
4.修正系数标准
评价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3;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2;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1。
(四)分类设置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车业、门业、杯业、电动工具、电器厨具、休闲器具、技术装备、金属材料和非五金行业等九大行业分类进行排序,规上企业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规下企业在行业中分成B、C、D三类。
(五)评价档次调整
1.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或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合并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直接评为D类;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从2022年(评价年度2021年)开始,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B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治提升。
2.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从2022年(评价年度2021年)开始,研发费用为0的规上企业,在A、B、C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降低一档,连续2年为0的,不列入A、B类。
3.规上企业厂房租赁经镇(街道、区)备案,出租企业可凭备案登记表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核减相应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不列入A类,超过50%的企业不列入A、B类。工业厂房租赁未经镇(街道、区)备案登记,或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且限期不整改的,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原则上直接降为D类。
4.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消防、质量、税收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责任处罚情况,或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D、E类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规下企业不列入B类,并降一档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
5.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有特殊作用的企业(如电镀、模具加工、热处理、循环经济等)、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不参与评价,参照B类企业管理;未列入评价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上(含)的参照B类企业管理,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下的参照C类企业管理;评价年度用电谷比达到60%的企业,不列入D类。
6.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提档、降档、缓评或否决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六)合并评价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合并评价。企业法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持股50%以上),经企业申请,可以合并评价。
规下企业评价中,承租企业的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的企业进行评价。
(七)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税收、用地、用电、用气、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大对A类企业的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转型升级。
(八)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强化社会监督。
(九)其他
1.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各镇(街道、区)要成立“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专班,组成人员中要有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调查确认土地面积、税收等相关数据,各职能部门每年一次对镇(街道、区)上报数据进行核实。
2.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39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十)指标定义
企业税收为企业实际入库税费:指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缴纳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金慧雯
联系电话:0579-87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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