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1726874F/2021-7950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8-20 10:26:1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收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征收范围:自然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 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 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固有 林地的使用权 ;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
三、收费减免:
(一)、按规定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号码发生变更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分割、合并不动产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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