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72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8-28 17:34:3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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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文件精神,让社保经办机构在平时办理业务中做到有据可依,我市出台了《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018年实施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第四条工伤待遇支付第二、三款对上述提到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当地最低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了规定,根据以上,《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对工伤待遇支付的规定沿用至今,文件必须保留。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社保中心
解读人:黄兰美
联系电话:0579-8717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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