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73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8-28 22:43:3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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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永政办发〔2008〕131号
一、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切实解决特殊家庭的优待、养老问题,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帮扶。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三、(《永康市加快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委办发〔2017〕37号):将女方年满42周岁的失独家庭纳入特别扶助)。(这个补充的,现在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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