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88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1 14:18:1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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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发展慈善事业都作出了重要部署。2014年10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发展慈善事业措施,并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2015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在省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市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日益壮大,慈善项目层出不穷,善款筹募稳步开展,慈善运作能力逐步提高,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和文化环保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市慈善事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募捐市场不规范、专业化程度不够、公信力有待提高、慈善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影响并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推进和规范。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是我市第一个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明确一个目标,形成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培育和监管制度全面确立,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提出三大举措,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要发展我市的慈善事业,必须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的三大举措。
一是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优先发展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慈善总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发展壮大市场、学校、医院等类型慈善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促进慈善组织资源配置。
二是发展新型慈善主体。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加快推动慈善信托项目落地。鼓励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支持发展企业慈善和社区慈善。
三是创建基层慈善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各种网(站)点举办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
(三)突出四个重点,鼓励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慈善事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开展慈善活动进行鼓励和支持。
一是突出“扶贫济困”这一重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机构和设施。
二是推动慈善项目创新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创新慈善募捐形式,探索新型捐赠方式,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鼓励发展各类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管理,完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优势,推动“社工+志愿者”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四是大力开展慈善文化传播活动。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刊播慈善行为、慈善人物等。慈善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内容。
(四)着眼三个规范,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力,只有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是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实施意见》区分不同主体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是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
三是及时公开慈善信息。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浙江阳光慈善网进行信息发布。
(五)完善四项措施,加强慈善事业监督管理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须确保慈善活动和慈善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靠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和慈善组织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互联互通,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结合。引导慈善组织参与重大灾害事故募捐和救助。
四是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建立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六)强化七大保障,加强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组织保障、表彰激励、政策支持和环境营造,《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促进措施,进一步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要建立慈善事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慈善事业“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支持力度。多途径多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
三是完善慈善奖励制度。设立并定期公布永康慈善榜,积极推荐参评“浙江慈善奖”“中华慈善奖”等。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四是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各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设计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
五是推进慈善队伍建设。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六是营造良好慈善氛围。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七是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有效对接。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等有序开展募捐和参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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