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1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1 16:37:2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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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试行) 》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袁市历史建乳及遗存的管理,丰官永康的历史文化,根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坡保护条例》, 参照《金华市古 民居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道存认养保护办法(试行) 》。
二、主要内容
(一)历史建筑及遗存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及遗存是指永康市范围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及遗存:
1.建于1949年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年代特征明显、区城特色浓厚的历史建筑及遗存;
2.建于1949年后,经文物部门认定具有特殊价值的历史建筑及遗存;
3.其他值得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遭存。
(二)认养保护。
本办法所称认养保护,是指单位或个人自愿出资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的行为,认养保护的方式一般为二种:
1.原建筑物就地认养保护:经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就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者申请认养保护。
2.原建筑物异地迁建认养保护:经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异地迁建的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者申请认养保护。
(三)认养保护者的条件。
认养保护者须是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拥有合法主体的单位,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愿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
(四)认养保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1.认养保护者的权利。
(1)认养保护者对认养的历史建筑及遗存,享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及房产的所有权。据认养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房屋使用权期限,就地认养的房屋使用权一-般在30周年内,异地认养的房屋使用权一般在40周年内。具体使用年限,将根据建筑物的价值、迁建成本等综合因素,由文物管理部门与认养保护者在认养保护合同中商定。
(2)认养保护者对历史建筑及遗存使用,在政府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在认养保护合同中可自由确定,但不允许转租他人使用。
(3)认养保护建筑及遗存使用权期满后,该建筑及遗存如对外出租,原认养保护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4)认养保护者在认养期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认养。
2.认养保护者的义务。
(1)认养保护者应做好历史建筑及遭存使用期内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等工作;
(2)使用历史建筑及遭存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认养保护者自负。
(3)自觉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性整改意见要积极贯彻落实。
(五)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的利用。
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可经营古玩、书画、艺术、影视、工艺美术等项目,不得当作纯生活住宅。
鼓励在历史建筑及遗存里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纪念馆等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项目.
市文物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的保护项目,确定认养历史建筑及遗存的应用范围,在招认养保护公告中注明。文物管理部门与认养保护者要在认养保护合同中明确经营内容。
(六)申请认养保护的程序。
1.前期准备。
(1)成立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和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专家小组(由省、市、县具有文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下称专家小组)。
(2)市文物部门根据全市历史建筑及遗存的现状和专家小组的意见,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向领导小组提交认养项目意见。
(3)经批准的历史建筑及遭存认养保护项目,由领导小组逃择具有文物维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历史建筑及遗存的迁建、维修方案及预算。
(4)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编制的迁建方案、维修方案进行审批;并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进行预算审查。
2.发布认养保护项目通告。
(1)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项目的具体要求,草拟“认养保护项目通告”,报领导小组批准,
(2)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文物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历史建筑及遣存认养保护项目通告。
(3)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的申请。
3.认养保护项目的申请。
有意认养保护者应根据“通告”要求,及时向市文物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向市文物管理部门领取)。
申请内容包括: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项目的名称、理由、使用计划、合法资金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认养保护者的认定
(1)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提出认养保护的申请者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报领导小组核查。
(2)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专家小组提交的“申请者”进行审核,确定认养保护者。
(3)被确定的认养保护者,得在七日内向市文物管理部门交纳认养保护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认养保护经费交纳后,认养保护者方可同市文物管理部门签订《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遭存认养保护合同》,取得历史建筑及遭存认养保护者资格。
(七)认养保护项目的实施。
1.被认养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产权属国家所有的项目,经专家小组推荐,由领导小组指定有文物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迁建方案、维修方案进行迁建、维修施工;被认养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产权属集体所有的项目在专家小组的指导下,由产权所有者指定有文物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迁建方案、维修方案进行迁建、维修施工。
2.被认养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迁建、维修项目完成施工后,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经市文物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历史建筑及遭存迁建、维修项目,即移交给认养保护者,双方办理项目认养保护移交手续。
4.接受历史建筑及遗存项目认养保护移交手续后,认养保护者即负责该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职责,履行对该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使用权。
5.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期限到期后,市文物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认养保护合同的续签、改签或收回管理等手续,保证历史建筑及遗存保护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化公为私。
(八)奖励和制约。
1.市政府对认养保护者实行奖助的政策,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资金奖励。
(1)精神奖励按认养保护规模由领导小组确定。
(2)资金奖励仅限于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纪念馆等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滚存使用),按认养保护项目迁建、维修等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予以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具体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利用方式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给予奖励。
2.对不履行认养保护合同规定,没有保护好历史建筑及遗存,甚至破坏历史建筑及遗存的,市文物管理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对失管两个月以上的认养项目,市文物管理部门有权终止认养合同,收回历史建筑及遗存。对严重违反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合同或对文物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已不适合继续作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者的,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该项目认养保护合同的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
3.市文物管理部门要经常对认养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不利的做法,轻者,口头提出整改:重者,一经发现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认养保护者,督促其整改。
4.因认养保护者使用不当等非不可抗力造成历史建筑及遭存损失的,市文物管理部门要责成认养保护者限期恢复原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陈有福
联系电话:0579-892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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