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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28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09-02 08:42:08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及转让政策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1-09-02 08: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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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及转让政策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及转让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和各镇(街道)工业功能区范围内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及转让(包括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

(二)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分割:

1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含临时证)。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的25%以上或完成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相关规划要求。

4分割后单宗用地面积要求: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

5分割宗数限制:

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原单宗用地(以出让合同为准,下同)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3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4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4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40亩以上6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5宗。

其他地区:原单宗用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3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15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4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15亩以上2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5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25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6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25亩以上3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7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4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8宗;原单宗用地面积在40亩以上60亩(含)以下的。最多分割为10宗。

全市单宗工业用地面积在6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分割后用地面积不得少于30亩;单工业用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最多分割为3宗,且分后单宗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0亩。

6.须按现状进行分割,分割后单宗用地上应有合法建筑物且无“两违”情形,满足规划,消防等要求,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相关要求,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施不得单独分割。

2、分割程序

企业提供现状用地分割方案(图)向所在镇(街道、区)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区)受理进行初审,再由规划、消防、发改、住建、资规、经信、税务等部门在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凭审查意见表办理分割手续。

(三)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永康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2021年7月10日已开始执行,具体操作见该文件

(四)其他规定

1、己分割登记的宗地不得再分割,土地登记门在分割登记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

2、以减免或优惠地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规定补足原先减免或优惠的土地出让金。

3、在转让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政府拥有优先收购权。

4、通过项目供地、政府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如进行转让的,转让之日起5年内政府不再向该企业(含法人代表,股东)供地。

5、转让后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限减去转让方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转让交易过程中,转让双方必需按规定缴纳税费,未缴清相关税费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7、资规部门应在今后的(项目供地、政府挂牌或协议出让)土地出让合同中,事先明确相关处置要求。

8、实际投资额及已完成的总建筑面积应经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认定。

9、同一宗土地在其评估或约定价值内,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企业申请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强行收取保管土地和房产等相关证书,由资规,住建等部门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相关证书上记载,并向银行提供他项权利证明书。

(五)本意见自2015年6月25日起施行,由资规、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4】158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579-8717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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