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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36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09-02 09:01:59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1-09-02 09:01:59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在原有出让管理实施意见的意见上,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完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八个部分内容。

(一)完善土地出让决策制度。

1.建立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建立永康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相关地块所在地镇(街道、区)根据需要列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日常工作。

2.明确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内容。重大产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起拍(始)价及底价,以及是否设置保留价等相关内容)、重大地块的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及底价、重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处置事项、涉及村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需报报联席会议审定。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计划,坚持规划先行;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严格实行“净地”出让,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行为;完善村级征地返还地出让价格政策,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村级征地返还地,按评估起始价公开出让。

(三)创新工业用地利用方式

 推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可根据产业特点等情况,在条件成熟并符合市政府规定情形下实施在法定最高50年期限内确定不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条件成熟并符合市政府规定情形下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工业用地供地新模式;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四)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强化建设用地开竣工和投资强度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动态巡查,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审批,用地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开发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完善建设项目联合复核验收制度,验收合格的凭《综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手续,不合格的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出让土地成交后,一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地块,应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签订变更协议,用地单位须补缴差额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同时,严格土地临时改变用途管理,严格土地出让违约责任追究,建立土地出让诚信评价制度,调整企业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没收作价标准,企业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作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五)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管理

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退地的处理、闲置土地的收回的相关规定,规范地价评估。

(六)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

加大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定期更新公布基准地价。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八)加强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切实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联系科室: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联系电话:0579-8929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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