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4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2 09:11:2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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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征地返还地开发利用工作》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征地返还地的管理,加快返还地用地项目的供地和开发建设,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二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村级征地返还地的开发利用。明确三类返还地的开发利用方式。一是已农转用未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未改变现状的返还地。《通知》提出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村级征地返还地,以我市工业用地最低限价204元/㎡公开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市财政不扣除相关费用,全额拨付给所在镇(街、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行选择返还地开发模式。二是已农转用未办理具体项目供地,但村集体已分配、买卖的返还地。《通知》对以宅基地的形式分配到户但未进行建设的和已进行建设的村集体将工业用途的返还地明确了具体开发模式。对村集体或生产队非法买卖返还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已农转用并办理具体项目措施供地,但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返还地。三是已农转用并办理具体项目措施供地,但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返还地。《通知》规定由市行政执法局按规定进行处罚,如规划允许调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8] 16号)规定,按规划调整后用途以招标(挂牌)方式重新出让给村集体,土地出让所得总额的40%作为成本价款返还村集体(如未交缴工业用地出让金的,需再扣除204元/㎡的出让金)。规划不允许调整的,拆除建筑物,由村集体按原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部分,村级征地返还地的管理监督。从思想引导、返还地出让金的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科室: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联系电话:0579-8929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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