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471832866Q/2021-8076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24 16:16:57 | 文号 | 永医保发〔2021〕26号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局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医保发〔2019〕33号)文件精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将《永康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1: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附件2: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附件3:永康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附件1: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保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医保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医保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
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
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
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
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
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
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
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事前和事
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
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
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公共服务中心等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全面、准确梳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市医疗保障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定,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医疗保障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
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
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
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医保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市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
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办公室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
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
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医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严格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依照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医保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
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1)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开展录音、照相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2)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和监督。
4.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附件3: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
性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
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或依法应组织听证
的行政许可;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需要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
事项的承办机构报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需要征
求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
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
据;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
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
合理期限内补充。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情况;
(五)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
送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否有超越本机关
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承办机构移送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与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调阅
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法制机构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专业
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论证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 本机关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制机构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依法组织听证的,法制机构出具的听证报告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法制审核后,法制机构应出具《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应
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
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意见书》和局务会集体讨论记录存入该重大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卢轶副市长、市纪委(监察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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