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永环罚字〔2022〕87号
浙江忠恒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45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X09686993D
详细地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酥溪西路788号
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01号的铝制锅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压铸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排废抽风电源按钮未亮,风机未运行。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22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
(二)执法人员2022年7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一组,照片1证明你单位厂址,照片2-6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状况。
(三)执法人员2022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01号的铝制锅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压铸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排废抽风电源按钮未亮,风机未运行的事实。
(四)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张:证明你单位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对于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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