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697/2022-9112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10-06 09:37:2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划定永康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永康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装置、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规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城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燃气企业场站内部管道设施以及企业为生产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门站、储配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等燃气场站的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为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方进行堆土作业;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燃气设施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和更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2.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4.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燃气安全标志、专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5.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6.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7.对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至市建设局;
8.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和工期等情况书面告知燃气经营单位,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现场指导,燃气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旁站,第三方施工单位应听从燃气经营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
(四)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市建设局。
(五)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建设、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26日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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