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全日制就业的,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就业的,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5%(用人单位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次。
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9)、劳动合同或上岗协议复印件、工资支付财务记账凭证等。
用人单位可每月申报公益性岗位,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申请上一年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于5月底前对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
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申请流程参照《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人社〔2018〕43号)执行,申请时间按此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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