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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1772/2021-84428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2-02-09 09:47:56 文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2-02-09 09: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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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民〔2021〕95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

现将《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工作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民政局       中共永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共青团永康市委员会         永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永康市财政局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18日  


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1〕101号)、《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永康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居家康养照护床位试点工作,特制定《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社会协同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居家康养照护床位试点建设工作,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类机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本市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服务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专业支持。坚持养老服务组织在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和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把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床位实时监测、专业护理服务作为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规范开展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四)社会协同。充分发挥村(社)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中的能动作用,将志愿服务、基层自治服务充分融入居家康养照护服务,提高社会整体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建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协同养老服务共同体,提升老年人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试点范围

2021-2022年试点范围东城街道、江南街道、芝英镇、石柱镇、古山镇、龙山镇、唐先镇、经济开发区。

2023年试点范围扩面到全市16个镇(街道、区)。

三、任务目标

2021年,建成居家康养照护床位90张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老”家庭等困难老年人优先试行;到2023年建成居家康养照护床位达到400张以上,每个试点镇(街道、区)不少于50张。

四、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长期照护服务。

(二)服务对象。永康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保障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三老”、高龄、独居、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居家康养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康养联合体、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为三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镇(街道、区)卫生院)等签约合作的乡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中心城区一般不超过1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同时,至少配备一辆流动服务专用车辆。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经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公布服务机构名单。

(四)床位建设内容

1.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如老年人在建床前已实施部分适老化基础项目改造且改造内容满足附件1要求或主动放弃的,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服务机构可以用可选项目替代,适老化基础项目应至少完成3项且总项目数不低于6项。

2.智能化改造。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统一安装基础的宽带、网络连接设备、睡眠监测床带、一键呼叫器,同时视老年人实际需求,选配手环、烟雾报警器、燃气报警器、可视化设备等电子信息服务设备(附件2),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3.床位实时监测。服务机构可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五)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按照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要求,结合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附件3),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床老人,自理及轻度失能老人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中、重度失能老人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其他个性化服务需求由老年人自行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六)服务收费。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收费参照《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床位费价格由服务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费用确定,护理费价格应当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相同护理等级的价格,老年人根据基本服务套餐选择,有其他个性化需求服务的,追加项目收费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协商确定。各服务机构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服务项目收费由市民政局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风险防控

1.居家康养照护床位老年人全部纳入永康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2.服务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事前做到安全事项告知,事中做好服务过程记录、事后用好服务评价体系。

3.服务机构不得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提供服务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增值服务时,需提前告知服务内容和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五、服务机制

建立五方联动服务体系,每位居家康养照护床位老年人均由一名监护人、一名养老护理员、一名医护人员、一名网格员、一名志愿者组成服务团队。

(一)监护人。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时确定,履行老年人监护职责,积极参与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

(二)护理员。由承接服务机构确定,必须具备四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资质。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乐等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服务。

(三)医护人员。由承接服务机构确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定期巡访等服务。

(四)网格员。由村(社)指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服务质量监督,协助村(社)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相关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

(五)志愿者。由团市委指导镇(街道、区)或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并且在“浙里办”-“志愿浙江”应用注册认证。按老年人需求,结合自身特长协助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咨询、代办代购、社交联系、精神慰藉等公益服务。

护理员、医护人员及志愿者均须定期健康体检,购买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服务组织综合责任保险,且无犯罪记录。

六、建床流程

(一)申请。由老年人(或监护人)通过“浙里办”提出建床申请。鼓励社区工作者、养老顾问、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等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申请提供便利。

(二)核实。属地镇(街道、区)牵头,组织辖区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了解老年人家庭基本情况,养老服务需求,并填写核实表(附件4)。

(三)评估。镇(街道、区)卫生院对老年人进行生活能力评估,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居家环境评估。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和居家环境确定是否建床,予以建床的,了解服务需求,确定1名监护人,制订服务计划与改造方案。

(四)签约。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确定改造方案以及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经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服务方式、服务收费、权利义务等内容,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同时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

(五)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设计方案对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安装必要的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由市民政局牵头,协同属地镇(街道、区),根据改造方案进行验收。

(六)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专业人员,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七)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七、建床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床位补助

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居家康养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同一住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与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每位老年人限补助一次。

(1)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未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已进行适老化改造的,2021年进行改造的不再另外补助,其他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2)非困难家庭老年人符合建床条件的前100张,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100张以后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2.护理补助

建床的低保、低边、“三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自理或轻度失能的,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210元的护理补贴;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非困难家庭建床对象不享受护理补助。享受护理补助的对象可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可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补助条件

1.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补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3.机构与护理员、医护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与7月向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区)申请前半年的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床补助(逾期不予受理)。老年人因故死亡而导致服务不满6个月的,按月给予建床补助,当月服务天数大于15天的按一个月算,当月服务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算。

2.镇(街道、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3.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试点结束后有新补助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助政策的,本补助在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考核评估

市民政局每季度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考核,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为合格,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服务机构,纳入红名单,在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服务对象满意率在70%以下的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限期整改,连续两个季度服务满意率达不到80%的,取消服务资格。

九、其他扶持政策

(一)助餐配餐服务补贴。符合《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补助条件的散居特困人员、80周岁以上的老人、7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企事业机关离退休人员除外)和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可享受相应补助标准的就餐补贴。

(二)医疗保险。支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同步提供生活照料、居家护理与医疗服务,鼓励将居家康养照护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合、形成互补。

(三)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据《永康市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建床的困难老年人优先由属地卫生院对其身体能力列入评估。

(四)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永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可以用于支付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护理费用。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核实标准,做好补助材料核实,督促指导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要提高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定位,积极鼓励引导养老服务组织、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与服务,规范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管理,拓展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服务内涵。

(二)加强资金保障。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的建床补助、护理补助,由市财政负责。市民政局每年将床位建设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报市财政局,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术保障。属地镇(街道、区)要督促申请居家康养照护床位补助的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对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四)加强服务监管。镇(街道、区)应加强对居家康养照护床位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把居家康养照护床位纳入养老服务监管范围,建立每月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筑牢安全防线。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

十一、实施时间

本方案试点周期为2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2.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设备指导清单

3.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

4.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床核实表

 

 

 

 


 

附加1

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项目类型

1 

(一)

地面改造

防滑处理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基础

2 

高差处理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基础

3 

平整硬化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可选

4 

安装扶手

在高差变化处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通过。

可选

5 

(二)

门改造

门槛移除

移除门槛,保证老年人进门无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6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可选

7 

房门拓宽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可选

8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可选

9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可选

10 

(三)

卧室改造

配置护理床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可选

11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基础

12 

配置防压疮垫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可选

13 

(四)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安装扶手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基础

14 

蹲便器改坐便器

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

可选

15 

水龙头改造

采用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老年人开关水阀。

可选

16 

浴缸/淋浴房改造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淋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

可选

17 

配置淋浴椅

辅助老年人洗澡,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基础

18 

(五)

厨房设备改造

台面改造

降低操作台、灶台、洗菜池高度或者在其下方留出容膝空间,方便乘轮椅或者体型矮小老年人操作。

可选

19 

加设中部柜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可选

20 

(六)

物理环境改造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视情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方便老年人插拔电源和使用开关。

可选

21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必要时粘贴防滑条、警示条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老年人认知特点的提示标识。

可选

22 

适老家具配置

比如换鞋凳、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等。

可选

23 

(七)

老年用品配置

手杖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基础

24 

轮椅/助行器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可选

25 

(八)

老年用品配置

放大装置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可选

26 

助听器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可选

27 

自助进食器具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可选

备注:1.本清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中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制定。

2.适老化改造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予以补助支持的项目,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


附件2

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设设备指导清单

(单位:元)


费用明目

单位

单价

折后价

备注

资源租赁费用

一、平台类

系统平台租赁

户/年

500

360元/户/年


热线平台服务异常响应服务

户/年

200

服务器资源使用费

/

10000

二、硬件类

一次性建床费用

睡眠监测带(租用)

550

450元/套

可响应的异常场景

1、夜间异常离床 
  2、实时心率异常
  3、静息心率图谱异常
  4、睡眠呼叫暂停提醒
  5、睡眠障碍
  6、身体机能恢复不良

一键呼叫器

160

140元/套

可响应的异常场景:

床头和洗手间用户主动报警

网络连接设备

300

300元/套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890/户/次
  建床后用户如有变更,变更信息同步给到平台即可(宽带资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网络使用费

三、网络费

移动宽带及设备勘察安装

200

200元/户/年

用户自理


次年运维及资源租赁费用

系统平台租赁及服务响应费

户/年


360元/户/年


睡眠监测设备运营费

户/年


72元/户/年


移动宽带及设备勘察安装

户/年


200元/户/年

用户自理

632元/户/年(其中宽带费用由用户自理)


自选设备及服务

三、自选服务

智能手环

 个


330元/套

可响应的异常场景:

1、当前定位异常
  2、是否长时间未归
  3、未充电提醒

烟雾报警器

 套


250元/套

对周围环境中烟雾浓度进行监测。

燃气报警器


280元/套

对周围环境中的低浓度可燃气体进行实时连续采集。

可视化设备

800

800元/套

可响应的异常场景:

经老年人或监护人授权,在紧急情况下打开

 

 

 

 

 


 

附件3

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基本服务内容指导清单

 

套餐A(自理老人或轻度失能老人)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频次/月

服务时长(小时)

电子信息化

呼叫服务、远程监控等

24小时/天

24小时

生活照料

居室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

2次/月

单次2小时

生活护理

修剪指/趾甲手、足部清洁,上门理发(包含洗、剪、吹)

1次/月

 

单次1小时

 

 

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常规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血压、呼吸、脉搏)

1次/月

单次1小时

康复护理

陪诊,康复咨询和指引,康复理疗

1次/月

单次1小时

精神慰藉

主动关怀、陪聊、读书、读报等

1次/月

单次1小时

政府购买服务价值:210元/6/

 

 


套餐B(自理老人或轻度失能老人)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频次/月

服务时长(小时)

电子信息化

呼叫服务、远程监控等

24小时/天

24小时

生活照料

居室清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

2次/月

单次2小时

生活护理

修剪指/趾甲手、足部清洁,上门理发(包含洗、剪、吹),助浴

2次/月

 

单次1小时

 

 

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预防保健(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常规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血压、呼吸、脉搏)

1次/月

单次1小时

康复护理

陪诊,康复咨询和指引,康复理疗

2次/月

单次1小时

精神慰藉

主动关怀、陪聊、读书、读报等

1次/月

单次1小时

政府购买服务价值:280元/8/

 

 

 

 

 

 

 

 


 

套餐C(中、重度失能老人)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频次/月

服务时长(小时)

电子信息化

呼叫服务、远程监控紧急呼叫、智能感应睡眠等

24小时/天

24小时

生活照料

居家保洁、洗涤衣物、物品整理;协助行走、陪同外出散步

6次/月

单次2小时

生活护理

助浴;修剪指(趾)甲、剃须理发;进食护理;排泄护理;皮肤护理

4次/月

 

单次1小时

 

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生命体征监测、药物管理、饮食指导、代配药

4次/月

单次1小时

康复服务

肢体康复训练、益智康复训练;康复咨询和指引;康复理疗。

4次/月

单次2小时

精神慰藉

陪同聊天;代购代缴代领物品;节日生日关怀主动关怀、陪聊、读书、读报等

2次/月

单次1小时

政府购买服务价:1200元/30/月(老年人可根据具体需要,增加服务内容或频次)


 

附件4

永康市居家康养照护床位建床核实表

申请人


出生年月


性 别


申请人一寸 免冠照片

家庭住址


申请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养老服务 需求评估 情况

(如已接受过身体评估,请填写评估时间、评估单位、评估等级)

接受居家 养老服务 情况

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口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口家庭病床

□家庭医生                 

□其他(请注明)           

居家康养照护需求


评估机构

 

 

(盖章)

评估人:          年   月   日

服务机构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镇(街道、区)

 

 

 

 

(盖章)

经办人:               

核实结果

 

口予以建床

口不予建床(注明原因)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服务机构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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