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2-8639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4-28 10:49:53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2〕2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22年度永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市十八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认真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实施计划,确保程序到位。
二、各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附件:2022年度永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永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决策机关 | 承办单位 | 法律政策依据 | 实施计划 |
1 | 《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 永康市人民政府 | 永康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022年3月,完成调研,形成决策方案,启动决策程序; 2022年5月,完成合法性审查; 2022年5月,提交市政府决策。 |
2 | 《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 永康市人民政府 | 永康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 2022年4月,完成调研,形成决策方案,启动决策程序; 2022年5月,完成合法性审查; 2022年5月,提交市政府决策。 |
3 | 《永康市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 | 永康市人民政府 |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 2022年3月,完成调研,形成决策方案,启动决策程序; 2022年5月,完成合法性审查; 2022年5月,提交市政府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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