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E96076588U/2022-8769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6-15 16:13:55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永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永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永康市金城路25号4号楼2楼、金城路23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永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25758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市级机关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协助管理,市委市政府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后勤保障,相关办公用房保障,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市级领导生活服务保障,相关办公区域安全保卫、消防、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永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永康市人民政府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永康市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经费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建立党组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贯彻上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 研究分析全中心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
3. 讨论决定报请上级批准的重要事项及本局制订、发布的重要通知文件。
4. 研究中心机关、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
5. 讨论研究全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审核决定重大的经费支出项目。
6. 研究指导中心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
7. 研究决定需要在党内通报的情况,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情况和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
8. 其他应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组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党组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不能参加会议时,会前应请假(因公出差及紧急情况例外),会后由党组书记将会议研究情况及时告知。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政务公开、信访、档案、信息、保密、宣传教育、后勤、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制度、文件。牵头做好人事劳动管理、各科室单位的责任制考核及全员绩效考核。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信访件的交办、督查、结报等办理工作。负责社区共建、精准扶贫等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在管理权限内办理人员录用、调配、培训、退休等手续。
(二)财务科。负责经费的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督查工作。负责财务、会计、收支审核。负责及时、准确、真实的编制会计、统计、劳资等各项报表。
(三)接待科。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省级领导来永的接待工作。负责省、地市级领导来永视察、调研、检查的接待工作。负责做好省内外考察团来永考察的接待工作。负责做好市级领导重要外出考察的后勤服务工作。参与市党代会、市“两会”以及市级大型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市级领导日常交办的接待工作。
(四)基建房管科。负责全市相关单位的办公用房高效配置和集约使用,负责核查、调配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的立项前置审核,配合做好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产权登记、调剂使用、维修改造、装修等有关工作。负责做好上级下达的有关工程基建项目建设。负责做好中心所属固定资产的登记建档、统一调配管理、转移、处置、核销等工作。承担推进、指导、协调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保卫科。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等所辖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规章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信访、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上访人员及群访人员的引导劝访工作。
(六)行政后勤科。负责市行政中心区域及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物业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卫生保洁、绿化、文印、会务、所属房产管理、设备维保等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的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采购,做好物资管理工作。负责对采购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做好膳食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场职工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事务公开制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三)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服务中心依照上一条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组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永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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