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55916287J/2022-87933 | 发布机构 | 象珠镇 |
发文时间 | 2022-06-24 10:02:10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的精神,现就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管理规定,做出公示如下:
一、配套费的征收对象
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类型 | 标 准 |
非住宅 | 35 |
住宅 | 25 |
其中:农民批基住宅 | 10 |
工业 | 20 |
三、减征相关补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2022年12月31日。
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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