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全面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年度报告、信息报送情况;
(八)相关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市政务公开办起草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文件。
(二)被考核单位每年年底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评分、整理形成工作汇报材料,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政务公开办。
(三)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细则,结合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督查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采用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与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考评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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