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金华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补短提升促进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永康市教育局、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共同修订了《永康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 康 市 教 育 局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永康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金华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全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财政、教育、镇(街道、区)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建设、镇(街道、区)等行政部门,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永康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住宅小区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住宅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规模在800户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按不低于“永康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规模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永康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规模标准
户数 | 班级数 (班)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备注 | ||
合计 | 生均 | 合计 | 生均 | |||
800—1200 | 6 | 3215 | 17.86 | 2242 | 12.46 | 30人/班 |
1201—2000 | 9 | 4655 | 17.24 | 3187 | 11.80 | |
2000户以上 | 12 | 6010 | 16.69 | 4042 | 11.23 | |
备注:按户均125㎡计算。 |
其中6班、9班、12班规模的幼儿园原则上需兼顾设置1个、2个、3个托儿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在控规单元中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用地面积下限、建筑面积下限。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用地面积(含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精装修交付、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教育局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具体装修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设置对内、对外且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必须保证幼儿园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新建的配套幼儿园投资强度应不低于同时期新建公办幼儿园投资强度。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装修标准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参加会审。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必须完成二次装修后随同房地产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并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幼儿园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发展改革、建设、自然资源、教育部门一起参加。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未达到交付标准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并通过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等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未按要求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暂缓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编办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幼儿园人员、设备、维修等经费财政应给予全额保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红线和规划方案,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城镇住宅用地(幼儿园)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年限为70年。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市场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收费的检查监督,严格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康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3﹞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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