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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979118624/2022-87495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2-06-09 16:08:10 文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昌翠白酒店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市市监局
日期:2022-06-09 16:08:10
浏览: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处罚听告字〔20220609-1

 

永康市昌翠白酒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主要从事散装白酒经营,经营面积30平方米,目前有工作人员2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你店经销的白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于2021年10月23日从别处购进涉案白酒,共购进70斤。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20斤(含被购买的抽样样品),剩余50斤(即查封产品),购进单价为8元/斤,销售单价为10元/斤,利润合计为40元。涉案白酒共计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额40元。你店无法说明涉案白酒来源,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鉴于你店经营白酒数量小,甜蜜素含量低等情节,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拟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50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04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本告知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特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你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梅晨军李聚亮        联系电话:0579-87358029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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