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979118624/2022-8873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7-18 16:08:1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市监个销字〔2022〕第1号
当事人:永康市王莹美容馆等371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当事人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本局2022年1月5日催告后,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登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专项清理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缴回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同时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2022年度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3717户)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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