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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1772/2022-89716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2-08-16 15:30:31 文号 永民〔2021〕2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细则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22-08-16 15:30:31
浏览:

民〔202127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细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精神,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13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民〔2019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1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永康市户籍人员,居住在永康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永康市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一)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永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永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永康市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永康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永康市区域内的在永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永康市的其他流动人员以及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永康市户籍人员。

(二)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符合《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3 145号)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救助,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当年已享受“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

(一)致困条件

1. 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2. 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4. 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

5.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6倍。

6. 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货币财产四项条件。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45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

2.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3. 对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低保标准的6倍。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147号)第四章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内容执行,在此基础上,本细则对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永康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永康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永康市区域内的在永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永康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区)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三)突出“救急、救难”特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建立镇(街道、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备用金严格按照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台账,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原则上两年清算一次。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镇(街道、区)直接审批、拨付,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拨付。

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等情形外,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

(四)镇(街道、区)要将所有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资料录入至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

(五)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本实施细则自202151日起施行。

永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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