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永环罚字〔2022〕76号
胡**(废品收购户):
负责人:胡**
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835
详细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2022年5月10日至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将废油漆桶、废油漆铁桶压成的铁块、废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合堆放在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区的场地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2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永环罚先听告〔2022〕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已经认识到错误,已积极进行整改,自愿承担应急处置费用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因个人经济困难,申请减轻处罚;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案件审议小组经讨论决定采纳你单位部分申辩意见,适当降低处罚金额。
对于你混合堆放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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