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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597205446K/2022-93414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发文时间 2023-01-29 14:51:29 文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工业厂房出租应急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东城街道(原经济开发区)
日期:2023-01-29 14:51:29
浏览:


 

 

 

 

 

 

 

浙永经管〔202250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业厂房出租应急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厂房租赁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风险和遏制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生产安全有序。结合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厂房租赁登记备案事项。但小微园、产业园(非单体制造业项目)、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除外,按照现有厂房使用审批政策予以执行。

二、租赁条件

(一)出租厂房条件

1.出租的工业厂房须权证齐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且入驻产业类型与厂房现状消防技术相匹配,厂房产权明晰。

2.出租厂房需报请经济开发区登记备案,并纳入厂房出租登记备案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房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承租厂房项目条件

1.承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本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凡属于国家、省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厂房出租及项目准入相关手续。

2.承租企业涉及的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应符合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型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

3.承租企业如需转租的,应在转租前取得审核登记备案。

三、审核备案流程

(一)出租厂房备案

1.办理出租厂房备案手续。出租业主主动经济开发区提交出租工业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等,由经济开发区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

2.建立动态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库。经济开发区须动态更新已审核通过的登记备案出租厂房,在区企录基础上建立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库,并实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承租项目申报

拟承租厂房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经济开发区提交承租申请,并提供具体申报材料:

1.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项目承诺书(承租方);

2.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项目承诺书(出租方);

3.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承诺书;

4.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与承租企业准入申请书;

(三)准入审核

1.项目受理需租赁工业厂房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项目审核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并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查看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厂房租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对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予以准入。未经受理审核或会议研究认为不予准入的项目,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监管措施

(一)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原则。租赁双方分别承担厂区和企业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但对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要按规定给予补办。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已承租企业,规划办、招商经济发展办、综合监督管理办等相关办公室,按照要求加大整治力度,促其整改提升达到规范要求;对不能整改提升的已出租企业,各相关办公室要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从严处理租赁双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等行为。如发现实际承租项目与承租项目申报备案的产业、经营范围、面积不相符的,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办牵头对租赁双方开展约谈,并责令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整改,督促不按规定整治的出租方解除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

不符合上述1-4项监管措施的承租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抓好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工作。对辖区现有厂房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建册,实行分类管理。

(二)综合监督管理办牵头,定期开展无合法场所、无安全措施、无证经营、无环保设施等“四无”生产经营单位整治,涉及无需许可的无证照经营由市场监管办依法查处,无安全保障的由综合监督管理办责令停产整改到位,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由三改一拆办负责依法拆除或整治到位,无环保设施的由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查处。

)建立厂房租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发展办为联席会议召集办公室,各相关办公室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厂房租赁过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经济发展办:牵头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结合区企录建立出租厂房备案库,并实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工业厂房出租信息并录入区企录系统。

综合监督管理办:负责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生产安全监督执法,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进行调查、责任追究。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对企业用地情况进行审核    

规划建设办厂房内自主搭建的钢棚等进行违法认定。

园区执法中队:负责对出租工业厂房中规划办认定的违法建设履行查处程序,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园区市场监管:负责对无须取得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无须审批或许可事项)等行为的监管。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司法拍卖形式投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项目承诺书(承租方)

     2.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项目承诺书(出租方)

     3.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承诺书

     4.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与承租企业准入申请书

     5.厂房租赁应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5日

 

 

 

 

 

 


附件1.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

项目承诺书(承租方)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我公司决定永康经济开发区               地块,门牌号:                ,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均为客观的、真实的。

二、我公司经营项目承诺在项目所属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三、我公司经营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工业土地用途。

四、我公司承诺该项目有土地销售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

五、我公司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六、我公司承诺不改变工业厂房用途,坚决杜绝“厂中厂”现象。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承诺人:

     

附件2.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

项目承诺书(出租方)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我公司产权位于永康经济开发区          ,该地块及房屋属于工业性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均为客观的、真实的。

二、我公司承诺出租的该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属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三、我公司承诺出租的该经营项目,不得改变工业土地用途。

四、我公司承诺该项目有土地销售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

五、我公司承诺该项目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承诺人:

     

附件3.

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承诺书

(适用存量工业用地房屋出租许可与企业准入)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正在申请存量工业用地房屋出租许可与企业准入,我单位已知悉并承认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全部要求,在本次存量工业用地房屋出租许可与企业准入申请中我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证明均真实、有效,我公司完全认可本《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承诺书》是存量工业用地房屋出租许可与企业准入的组成部分。

    同时我单位承诺,在                   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改变该地块的工业用地用

途,若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永康经济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与承租企业准入申请书

出租企业名称


厂房地址


土地面积

(亩)


出租方负责


联系电话


承租企业名称


亩均税收承诺

(万元/年)


主要产品


用工人数


拟租赁面积

(平方米)


承租方负责


联系电话


综治办预审意见


规划办预审意见


经发办预审意见


出租企业(盖章):           承租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5.

厂房租赁应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

 

一、出租方责任

1. 提供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厂房与设施供承租方使用。

2. 加强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消防安全协调管理人员,定期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3. 及时向承租方传达上级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指示。

二、承租方责任

1. 在使用厂房与设施期间,应对安全设施做好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厂房的安全结构;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缮或赔偿。

2. 参加召开的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会议,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完成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3. 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安全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定期召开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中出现的问题。

4. 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

5.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 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月和其他安全活动,及时上报活动总结材料。

7.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查出的事故隐患,定人、定责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内容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查阅规范,查阅方便。

9. 杜绝“三合一”现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确保消防安全。

10.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确保不发生因消防安全事故而引发造成的各类社会不良影响。

 

出租方签字: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签字

承租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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