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720000/2023-9760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10-16 15:09:09 | 文号 | 永国资办〔2023〕3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队伍管理,规范国有企业人员兼职、借用行为,强化国有企业人员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永康市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岗定员管理暂行办法》(永国资办〔2018〕118号)、《永康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永国资办〔2018〕119号)、《永康市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用工配套实施办法》(永国资办〔202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集体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三条 本章适用对象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监事会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经理层班子、监事会成员和法人代表,以及市属企业认为其他有必要纳入兼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或者其他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
第五条 兼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必须经市属企业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具体按以下类别进行审批:
(一)中层管理人员及市属企业纳入兼职管理的其他人员兼职国企职务由所属企业审批,兼职社会团体由市国资办审批;
(二)集团党建人事、财务部门正职人员及大型子公司正职人员兼职由市国资办审批;
(三)市管干部兼职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人员兼任企业或社会团体职务数量要适当控制,不超过3个企业或社团,退(离)休国有企业人员兼任企业或社会团体职务不超过1个。兼职时间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最长不超过10年,兼职的任职年限界限为70周岁。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一律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或监事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通讯费、车贴以及兼职单位代缴的个人保险、所送给的股份、红利等),禁止报销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度向审批单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将兼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国有出资企业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兼职、领取任何报酬或报销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三章 借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抽调、借用(含挂职锻炼、上挂锻炼)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本章适用对象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借用人员。各企业必须从严控制人员借用,除下列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等需要的。
第十三条 拟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企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用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用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具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借用时限:
(一)同一个员工借用时限原则上以6个月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借用时间的,应提前1个月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向编制所在集团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借用人员审批程序:
借用单位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向用人所在集团提出借用申请(申请须注明借用单位的现有编制、在编人数、借用理由、借用人数、被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用的岗位、承担的工作及借用期限等),并提交《永康市国有企业人员借用审批表》,按照程序签字审批,具体按以下类别进行审批:
(一)集团内子公司、部门之间借用,由集团审批;
(二)国资系统内集团之间借用,由借用借出集团审批,报市国资办备案;
(三)国资系统外借用,凭市委市政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由市国资办按市里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由借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用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用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借用半年以上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借用单位保障。
(三)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用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借用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借入临时机构或借用时间不达考核年度半年的,借用部门(单位)应对其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五)借用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用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用人员。
(六)借用人员应遵守借用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用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七)借用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用期满后,由借用部门(单位)对其借用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报市国资办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用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用关系:
(一)借用期满,未办理继续借用手续的;
(二)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用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用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用关系,并得到借用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用人员违反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按人员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用的。
第十八条 借用工作纪律:
(一)市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人员借用,并切实加强借用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清退借用人员:
1.部门(单位)未按程序报批,越权出文实施借用的;
2.未按借用审批程序借用,单位与单位之间自行协商借用的;
3.市委、市政府、组织部行文进行的借用人员,期满后并未回到原单位工作,也未履行相关续借手续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借用部门(单位)和借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借用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四)市国资办将对各单位借用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永康市国有企业之间员工借用审批表
2.永康市借用国有企业员工审批表
3.永康市国有企业员工兼职审批表
4.永康市国有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附件1
永康市国有企业之间员工借用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籍贯 | |||||
出 生 年 月 | 入党时间 | 入伍 时间 | ||||||
专业技术职 务 | 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在 职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借出单位岗 位 | ||||||||
借入单位岗 位 | ||||||||
主要工作简 历 | ||||||||
借用时间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借用理由 | |||
借 出 企 业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借 入 企 业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借 入 集 团 意 见 |
年 月 日
| 借 出 集 团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注:此表适用于国资系统内部借用审批。此表正反面打印。
本表一式六份,审批部门和借入借出单位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2
永康市国有企业员工借用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籍贯 | |||||
出 生 年 月 | 入党时间 | 入伍 时间 | ||||||
专业技术职 务 | 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在 职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借出单位岗 位 | ||||||||
借入单位岗 位 | ||||||||
主要工作简 历 | ||||||||
借用理由 | ||||||||
借用时间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借出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借入单位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借出集团意 见 |
年 年 月 日(盖章)
| 借入单位主管部门 意 见 | 年
年 月 日(盖章)
|
市国资办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注:此表适用于国资系统外部借用审批。本表正反面打印。
本表一式六份,审批部门和借入借出单位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3
永康市国有企业员工兼职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
所在企业 | |||||||
现任职务 | |||||||
任职时间 | |||||||
兼职单位性质 | 兼任单位职务及届期 | 此处必填 | |||||
兼职 理由 | |||||||
其他兼职情况 | 需提供工商查询凭证附后 | ||||||
所在企业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所在集团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市国资办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注:本表一式三份,所在企业、所在集团、市国资办各存一份。
附件4
永康市国有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
现职干部 | 退(离)休干部 | ||||||
现任 职务 | 原任 职务 | ||||||
任职 时间 | 退(离)休时间 | ||||||
负责 工作 | 原工作业务或特长 | ||||||
兼职社团性质 | 兼任社团职务及届期 | 此处必填 | |||||
兼职 理由 | |||||||
其他兼职情况 | |||||||
所 在 企 业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社团业务主管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干部管理部门意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干部所在单位、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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