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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10-18 09: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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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本机关于2022915日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9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二)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0《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对永康市南苑区块(一)(二)(三)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

南苑区块(一)被征收人舒炜,南苑区块(二)被征收人卢南友,南苑区块(三)被征收人胡剑、金秀央、李兰英、林岱英、林菀、施红峰、王璐嘉、徐汝玉、姚红群(翁江山)、姚建伟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之内。因上述12户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有关规定对上述12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3号)

       2.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4号)

       3.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5号)

       4.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6号)

       5.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7号)

       6.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8号)

       7.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9号)

       8.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0号)

       9.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1号)

       10.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2号)

       11.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3号)

       12.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5

 

 

 

 

 

 

 

 

 

 

 

 

附件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3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金秀央,女,19666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720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产权人为金秀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2)字第3278土地使用权面积48.24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1022”,建筑面积190.87平方米。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3635883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658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无法评估,待拆除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202382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3638519.09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635883元;

(二)搬迁费补偿2636.09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9

 

 

 

 

 

 

附件2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4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林岱英,女,1978513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安吉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第二层。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第二层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87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第二层,原产权人为林雅棠,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02)第04139”,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04826。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1524日作出(2021)浙078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房屋的第二层所有权归原告林岱英所有。经认定,确认产权人为林岱英,土地使用权面积12.48平方米,建筑面积62.98平方米。

经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1168378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30324

202381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第二层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1170878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1168378元;

(二)搬迁费补偿2000元;

(三)其他补偿500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0

 

 

 

 

 

 

附件3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5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璐嘉,男,19871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720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产权人为王璐嘉,不动产权证证号浙(2020)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33071,土地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25.6平方米。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4501588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557

202381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4509023.2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501588元;

(二)搬迁费补偿2879.2元;

(三)其他补偿款4556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4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6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徐汝玉,女,汉族,1963227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629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产权人为徐汝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1998)字第0662,土地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字第08327,建筑面积291.04平方米。

经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5490761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30621(评估按假设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无法评估,待拆除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另行给予补偿。因被征收人未提供临街临巷补偿相关资料,临街临巷补偿价值暂无法确认,待被征收人提供完整相关资料后再予以确认。

2023719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5494098.28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5490761元;

(二)搬迁费补偿3337.28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5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7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姚建伟,男,1977125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64号国森广场******南沙社区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720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产权人为姚建伟,建筑层数4层,被征收房屋位于第1-4层。分两本不动产权证登记,第13层的不动产权证证书号浙(2017)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03295,土地使用权面积37.54平方米,建筑面积185.99平方米;第4层的不动产权证证书号浙(2017)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03554,土地使用权面积10.46平方米,建筑面积51.8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4586327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580

202382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4661245.6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586327元;

(二)搬迁费补偿2964.6元;

(三)其他补偿6438元;

(四)临街临巷补偿65516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6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8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舒炜,男,19772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9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629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产权人为舒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7283,土地使用权面积22.3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3901,建筑面积122.25平方米。

经金华衡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2439937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110293

2023714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2444740.75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439937元;

(二)搬迁费补偿2155.75元;

(三)其他补偿2648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7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9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兰英,女,19688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720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产权人为李兰英,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20376,土地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74.92平方米。

经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3607256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30359

202384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3684524.44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607256元;

(二)搬迁费补偿2524.44元;

(三)其他补偿款3998元;

(四)临街临巷补偿70746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8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0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胡剑,男,1976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629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产权人为胡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5436,土地使用权面积48.4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17088,建筑面积277.38平方米。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5311585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533

202371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5320440.66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5311585元;

(二)搬迁费补偿3241.66元;

(三)其他补偿款5614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9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1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卢南友,男,19482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二)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0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720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产权人为卢南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1)第1653,土地使用权面积139.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511.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江南字第00003545,建筑面积442.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江南字第00003546,建筑面积68.55平方米。

经浙江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9430575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60336(评估按假设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无法评估,待拆除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202383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华溪新村******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9440453.19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9430575元;

(二)搬迁费补偿4878.19元。

(三)70周岁以上产权人租房补助5000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10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2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林菀,女,19941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629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产权人为林菀,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7744,土地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51.38平方米。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5061927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521

202372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提出了异议。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5075134.66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5061927元;

(二)搬迁费补偿3059.66元;

(三)其他补偿款10148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1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3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姚红群,女,19679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水湾******,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翁江山,男,19709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水湾******,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广场路******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广场路******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87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广场路******,产权人为姚红群、翁江山,不动产权证证号浙(2021)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1605”,土地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294.66平方米。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5749755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530

202381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广场路******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5880103.62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5750155元;

(二)搬迁费补偿3362.62元;

(三)其他补偿5390元;

(四)临街临巷补偿121196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

 

 

 

 

附件12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4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施红峰,男,19734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629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产权人为施红峰,不动产权证证书号浙(2018)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00193,土地使用权面积48平方米,建筑面积252.0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4806585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511

2023719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但未选择补偿方式。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4815097.63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806585元;

(二)搬迁费补偿3064.63元;

(三)其他补偿5448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