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就业中心
日期:2023-10-23 14:17:58
浏览: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