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471832866Q/2023-9843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11-24 11:26:4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医保中心发[2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我市范围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工作日期间可向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8时30分至2023年12月7日17时。
二、受理地点
永康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二楼两定机构管理科;地址:永康市东塔路187号;联系人:应苏巧,联系电话:0579-89295723。
三、申报与评估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登录永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k.gov.cn/col/col1229163970/index.html?Key-工作动态)分别下载打印《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金华市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详见附件)并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受理后,按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四、附件:
1、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pdf
永康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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