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3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105号)和《永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永政办发〔2015〕4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切实提升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学校教育的相互融合,完善送教服务工作体系,实施全纳教育,让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需要和发展的教育。
二、服务对象
送教服务工作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经相关部门诊断鉴定,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4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三、服务原则
(一)定期服务原则
送教服务要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定期提供服务。
(二)普特结合原则
送教服务工作在各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下,普教与特教相互配合共同负责。
(三)分工合作原则
送教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
(四)一人一案原则
送教服务须在家长认可和配合的基础上建立一人一案,开展相应教育、康复医疗服务。对确实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4周岁适龄残疾儿童也应建立一人一案,组织送康复医疗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教育部门要建立送教服务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学校,定期进行送教服务工作质量监测。要根据残联提供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于每年6月底前做好调查摸底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能力评估工作,并实行“特校﹢普校”的方式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送教上门的学生实行双学籍,“送教上门”工作采用分片包干、就近送教的方式,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学校和市特殊教育学校负责送教服务工作。
(二)残联组织负责向教育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提供本地区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残疾情况、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提供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配合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摸底和残疾儿童接受教育能力评估工作,并为有康复需要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定期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康复服务工作记录。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残联提供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负责开展因残疾不适宜入学的医学评估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残联组织提供评估结果。各地要将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开展相应的康复指导。
(四)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区域内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及师资培训等工作,组建送教教师队伍,充分利用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指导和协助普通学校落实送教任务。
(五)送教服务工作的责任学校,要按照《永康市“送教上门”责任学校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送教上门”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富有爱心、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都较高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或退休教师)来承担送教服务工作,合理安排送教教师的工作,强化送教服务工作管理,确保责任教师的送教时间和送教培训、外出学习交流等其他相应工作的完成。各“送教上门”责任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星期内以电子稿形式向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上报学校本学年“送教上门”教师队伍情况登记表。
(六)送教服务工作须考虑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整体全面发展。责任教师要严格遵守《永康市“送教上门”责任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须全面了解送教服务学生的基本情况,为送教服务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对送教服务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评估并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要合理制定和安排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进度,并因地制宜地开展教学活动。同时指导其家长或监护人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并根据教学情况,布置好家庭训练作业,以提高送教服务效益。送教服务原则上每周1次,每次2–3课时,确保每学年送教80课时以上。送教责任教师要认真填好《永康市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工作手册》。学年度结束时,相关资料由责任学校教务处统一保管,学生毕业(或转出)时,由学校统一移交到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责任教师须确保送教途中自身安全,每次送教服务应有2名责任教师组成。如遇台风、暴雨等突发性天气需更改送教时间的,要及时与所送教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送教服务工作联动机制。教育、财政、卫生计生和残联要高度重视送教服务工作,建立联动机制;要建立送教服务工作小组,密切合作,各负其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建立送教服务工作保障机制。送教服务公用经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同年级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到送教服务责任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送教上门”服务责任教师的交通费、劳务费等。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康复辅具购置经费,由市残联予以补助。
(三)提高送教服务工作的质量。各校在实施送教服务工作中,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立足新的起点和要求,创新发展思路,积极探索适合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规律、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送教服务工作的质量。每学年对责任学校的“送教上门”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学校和责任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营造送教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和残疾儿童少年家庭宣传此项工作的意义及政策,争取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残疾儿童少年家长的理解支持,充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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