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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038B/2023-99565 发布机构: 永康市 发文时间: 2023-12-29
文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清单(更新于12月25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17:01 浏览次数:

现将永康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3号、财综〔2004〕100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教财〔2020〕5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幼儿园管理条例》、浙价费〔2014〕58号、浙价费〔2012〕368号、永发改〔2021〕27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20〕5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浙教计〔2012〕98号、浙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03〕43号、浙价费〔1999〕119号、金价费〔2003〕95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20〕5号、浙政发〔2001〕35号


4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及短期培训费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2014〕186号、金电大政〔2014〕31号


5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浙价费〔2006〕137号


6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浙价费〔2013〕118号

对2012年秋季入学学生开始收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7

高考考试费


浙价费〔2005〕17号、浙价费〔2018〕32号、浙价费〔2018〕33号


8

高中学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2〕138号


9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


浙价费〔2018〕32号


10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二)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安



11


证照费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


①护照(含加注)


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价费字〔1993〕164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办〔2022〕136号


④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⑥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⑦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11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浙财综〔2012〕138号


①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94〕浙价发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浙公发〔1991〕22号、浙财综〔2012〕138号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②户口迁移证件


浙财综字〔2006〕114号、浙财综〔2012〕138号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税〔2018〕37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浙价费〔2004〕6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浙价费〔2006〕73号、浙价费〔2017〕104号


(5)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价费〔2017〕104号、浙价费〔2006〕73号


11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浙价费〔2017〕104号、浙价费〔2006〕73号


(7)驾驶证工本费


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计价格〔1994〕783号、浙价费〔2006〕73号、浙财综字〔2009〕26号、浙价费〔2017〕104号


12

驾驶许可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1992〕价费字452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21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

13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浙价费〔2012〕51号


(三)

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耕地开垦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15

土地闲置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

同上

16

土地复垦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土地复垦条例》、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同上

17

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四)

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1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综合行政执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国办发〔2020〕27号、浙价费〔2007〕136号

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19

污水处理费△

住房城乡建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浙财综〔2015〕39号、永价〔2015〕10号、永价〔2016〕24号、永价〔2016〕25号


(五)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20

水资源费△

水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2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六)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健康



22

预防接种服务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综〔2008〕47号


(七)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




2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税务

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浙价费〔2016〕211号、浙政办发〔2022〕8号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16年1月1日起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八)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




24

诉讼费△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


(九)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5

考试考务费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浙江省考试费目录清单》、浙价费〔2018〕21号


26

评审推荐费

组织评审的部门和单位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27

信息公开处理费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二、

政府性基金


财综〔2010〕80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森林植被恢复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


(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各镇区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016年1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三)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四)

教育费附加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五)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


三、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税务

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财综〔2021〕19号


(二)

矿业权出让收益

税务

财综〔2023〕10号、财综〔2021〕19号、浙财综〔2017〕35号


(三)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水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浙价费〔2010〕28号、浙价费〔2009〕233号、浙价费〔2008〕115号、浙财综字〔2006〕37号


(四)

排污权出让收入

税务

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财税〔2020〕58号、浙税发〔2020〕92号


(五)

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税务

浙财综字〔2007〕70号、浙财综字〔2006〕121号、浙税函〔2018〕152号


(六)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综合行政执法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


(七)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交通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3〕17号


(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中办发〔2017〕68号


(九)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四、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的行政单位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永政办发〔2015〕66号、永政办发〔2021〕15号


(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的行政单位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永政办发〔2015〕170号、永政办发〔2021〕5号


(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永政办发〔2015〕66号、永政办发〔2021〕15号


(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的事业单位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永政办发〔2015〕170号、永政办发〔2021〕5号


(五)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五、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财政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利润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二)

股利、股息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三)

产权转让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四)

清算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五)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六、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执罚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一)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二)

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七、

彩票公益金

民政/文广旅体

《彩票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2〕15号、财综〔2004〕53号


(一)

福利彩票公益金


浙财综〔2013〕110号、浙财综〔2012〕121号、浙财综〔2011〕64号、浙财综〔2011〕78号、浙财综字〔2009〕15号、浙财综字〔2008〕42号、浙财综字〔2007〕132号、浙财综字〔2006〕14号、浙财综字〔2005〕110号


(二)

体育彩票公益金


浙财综〔2013〕106号、浙财综〔2012〕86号、浙财综〔2011〕37号、财办综〔2009〕12号、浙财综字〔2008〕32号


八、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接受捐赠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九、

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民政/体育

财综〔2012〕89号、财预〔2010〕88号、浙财预〔2010〕24号


(二)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5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三)

利息收入

财政

财综〔2004〕53号


(四)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主管部门

财综〔2004〕53号


(五)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永康市截至2023年12月25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2023年12月25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乱收费投诉电话:8718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