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依据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城区营业所供水价格公示
根据永康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永康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永价〔2005〕37号)、《关于永康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通知》(永价〔2015〕10号)和《关于调整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永价〔2016〕24号)文件要求,供水价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永康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户分类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标准 | 到户价格 | 适用范围 | ||
居民生活用水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25 | 0.95 | 3.20 |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膏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老年食堂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未移交环卫管理的非营利性场所公厕。 | |
阶梯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级用水(每户每年268吨及以下的用水量) | 2.05 | 0.95 | 3.00 | ||
第二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268吨至638吨(含)部分的用水量) | 3.00 | 0.95 | 3.95 | |||
第三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638吨部分的用水量) | 5.75 | 0.95 | 6.7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非工商业用水 | 2.35 | 1.80 | 4.15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 |
工业用水 | 一般工商业用水 | 2.60 | 1.80 | 4.40 | ||
铅酸电池、电镀、印染、化工、造纸、制革、制药等重污染工业 | 2.60 | 3.60 | 6.20 | |||
特种用水 | 4.75 | 1.80 | 6.55 |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 ||
消防用水 | 消防用水时根据水表计量收费(不能改变用水性质) |
备注:供水价格中包含源水费和水资源费。
根据永康市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桥下水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永价〔2016〕25号)文件要求,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永康市桥下水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户分类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标准 | 到户价格 | 适用范围 | ||
居民生活用水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35 | 0.85 | 3.20 |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膏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老年食堂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未移交环卫管理的非营利性场所公厕。 | |
阶梯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级用水(每户每年240吨及以下的用水量) | 2.15 | 0.85 | 3.00 | ||
第二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240吨至600吨(含)部分的用水量) | 3.13 | 0.85 | 3.98 | |||
第三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600吨部分的用水量) | 6.05 | 0.85 | 6.9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85 | 1.20 | 4.05 |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 ||
特种用水 | 4.15 | 1.20 | 5.35 |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
备注:供水价格中包含源水费和水资源费。二级泵房加压供水区域,用水价格表在表列基础上加收每吨0.30元的泵房电费。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