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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补助资金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12-06 14: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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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范围

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规划、设计,古建筑保护修缮;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物整治、提升、改造项目;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农村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

(二)补助标准

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标准进行补助。重点村的市(县)级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倍。

相关建设项目已申报其他财政专项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三)补助流程

1.重点村和一般村申报:

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从《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有数量名单库》中产生。由镇(街道、区)根据辖区农村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于每年9月前向市农办申报,申报时需提供村庄简介、古建筑调查表、古建筑相关照片。市农办初审后向金华市农办、省村庄整治办(省农办)推荐申报,最终由省村庄整治办(省农办)确定建设名单。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

重点村规划编制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相关规划编制资质,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设计参照要求》,按相关规定时间节点编制重点村保护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报省级会审。会审通过后,镇(街道、区)填写项目申报文本,由市农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签字盖章,经市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送金华市农办(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一般村由镇(街道、区)根据要求制定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向市农办申报。市农办组织对一般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同一批次一般村补助资金分配计划。

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重大变动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各镇(街道、区)、村要尽快建立工作组织,落实具体负责人员,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3.项目验收:

重点村、一般村的项目完成后,经相关镇(街道、区)初验通过,报市农办申请市级核查,市农办联合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等进行市级核查。市级核查及验收以省级公布的结果为准。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村,将对补助资金进行核减,并且在年度美丽乡村(乡村振兴)考核中扣分。

4.资金拨付:

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分批补助的方式。重点村完成省级规划论证、项目申报、招投标、项目启动后,经申请,按当前省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后续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工程进度完成70%以上,可拨付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0%;完成市级初步核查后,可拨付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80%;通过省级验收、完成工程资金决算审计后,余款予以拨付。

一般村补助资金可按工程进展情况分两次拨付,工程基本完工时可申请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70%,剩余补助资金在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重点村和一般村工程进展情况由所在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镇(街道、区)进行核实确认,市农办联合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进行实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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