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1849305N/2023-9163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2-28 17:15:0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根据永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确保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序精准发放,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长促发展。
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范围
一、对象与范围。
1、补贴对象是拥有二轮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其中下列对象取消补贴资格:
(1)拥有耕地承包权的村集体;
(2)不能提供有效“一卡通”账户的承包对象;
(3)“省公安库查无此人”且无法提供有效说明的承包对象;
2、补贴范围是种植农作物的农田。其中下列类型耕地不列入补贴范围:
(1)已做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的耕地;
(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无明确承包权人的耕地。
第二条 补贴数据采集与发放标准
二、补贴面积与户名登记。
1、村级报送。各村认真收集变更补贴材料,据实调查本村补贴数据,并上报镇(街道)。补贴数据以当年2月底前采集的数据为准。
2、镇级报送。各镇(街道)根据各村报送的补贴数据以及市局反馈要求重新核查的补贴数据,正确填写“上报表”,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校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报表”进行全市数据汇总,录入到“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其中校验异常的数据反馈给所属镇(街道)重新核查。更正后,将“上报表”反馈给各镇(街道)用于公示。
三、张榜公示。
各镇(街道)将“上报表”分村打印,在属地村公示栏公示7日,并拍定位照片存档。公示期间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贴数据准确无误。监督电话:87176208
四、补贴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数量,结合实际可补贴的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贴标准,确定每户的补贴金额。
五、资金发放。
补贴数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一卡通”发放。
第三条 保障措施
六、明确职责。
为了不折不扣执行上级精神,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有序开展,决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制订、部门协调、工作指导、信息校验、补贴标准确定、资金发放、抽查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政策宣传、督促各村如实申报、及时填报“上报表”,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各村负责数据采集并报送、异议数据复查、张榜公示等工作。
七、资金保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来源于上级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消化补贴结转资金,往年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严禁擅自统筹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八、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属地镇(街道)每年联合开展工作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2个村。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单位要求限时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条 档案管理与政策宣传
九、档案管理。
各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每年耕地补贴数据的电子与纸质档案管理,长期保存。
十、加强业务培训、政策宣传。
加强工作人员集中业务培训,解读补贴政策,解决补贴工作中的难点与问题。各镇(街道)、村干部要做好政策宣传,提高农户知晓度,使广大种地农民了解、知晓国家补贴政策,为长期推进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第五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政策有新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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