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44016495U/2023-9283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4-10 17:04:1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药管理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当 事 人:杜绍娟,性别:女,民族:汉族,营业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29号一楼,居民身份证号:5002251986********,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金竹村,联系电话:1994227****。
2022年11月7日,永康市卫生健康局以杜绍娟涉嫌非医师行医为由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杜绍娟为永康市沃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的理疗师,按月领取工资,没有提成,工作内容包括为顾客耳部理疗和销售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29号一楼永康市沃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胡某双开展治疗神经性耳聋的诊疗活动。由宋自纯进行检查、诊断并提出口服药膳加理疗的治疗方案,具体诊疗过程为先由宋自纯询问患者症状,再用电子影像检查仪的探头伸到耳朵里面1CM左右和用检耳镜插入耳朵里面查看耳内情况,电子影像检查仪的探头伸进耳朵里面后,耳朵内部的情况会成像到影像仪的屏幕上,检耳镜相对可以看得更深,可以看到耳膜。最后宋自纯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治疗方案。理疗操作由当事人进行,具体步骤为先耳部按摩,按摩耳部周围的穴位,如听宫、听会穴位,按摩完用一次性舒耳工具刺激耳部,可以促进耳部血液循环;然后放1号剂(耵聍清洗器蓝色包装)到耳朵里,作用是清理耳部耵聍;上脉冲,就是智能电子按摩仪,选中频,接上贴片,贴在听宫穴和翳风穴上10到15分钟;然后1号剂倒出来,上2号剂(耵聍清洗器红色包装)到耳朵里,作用也是清理耳部耵聍,按耳部穴位2-3分钟,倒出,用棉棒清理一下,最后按摩耳部头部放松。一次性舒耳工具可以刺激耳部皮肤,皮肤会痒、有可能会痛,以此来促进耳部血液循环。耵聍清洗器清理耳部耵聍的原理是倒进耳朵里面可以清洗耳朵,软化耳部耵聍。上述检查过程类似于医院医师的耳内窥镜、检耳镜检查以及听力测试,检查过程有侵入性,根据仪器显示情况告知了检查结果,并做出了诊断,后续当事人的操作为针对诊断做出的缓解病情、改善功能的行为。本局认为上述行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中对诊疗活动的定义,应认定为诊疗行为。胡某双向永康市沃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买药膳和理疗的费用归该公司所有,当事人在该店按月领取工资,给患者理疗不收取费用和提成。因此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亦未发现当事人的医师资格信息。本局认为当事人属于非卫技人员。
经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非法行医黑名单”及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无证库”查询,当事人未曾因非医师行医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29号一楼永康市沃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胡某双开展治疗神经性耳聋的诊疗活动,非医生行医时间不足一个月,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所得无法查实,本局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到永康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到永康市卫生监督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卫医罚告[2023]7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7185186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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