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拟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永康市周塘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永康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
四、本公告有效期一年。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
(四)房屋装饰装修;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销、变更迁出除外)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请各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意愿征询和房屋产权确认等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永康市周塘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范围红线图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