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0XY/2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6-25 16:38:19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永康市建设局、永康园林管理处: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金华市物价局、财政局、金市价房[2000]93号、金市财综[2000]327号《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按规划实施城市绿化,原则上不得占用、借用城市绿化地。对于确因情况特殊,有客观困难需占用、借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地的,必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二、确因客观原因,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项目绿化率达到现规定标准 5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 (含5个百分点),按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执行。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单位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三、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不同土地等级分别确定。永康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借用绿地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临时借用绿化地的单位收取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永康市区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中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赔偿价的30%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六、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的收费标准,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城市绿化补偿费。
七、城市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等支出。
八、收费单位及时到物价局、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永康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附表二:永康市区城市临时借用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财政局 二000年九月六日
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财政局、
市府办
抄送:土管局、计委、城管局、五金工业园管理局、物价检查所
附表一:
永康市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 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 收费标准 | |
一级 | 一类 | 2000 |
二类 | 1200 | |
二级 | 一类 | 1600 |
二类 | 1000 | |
三级 | 一类 | 600 |
二类 | 150 |
说明:
1、分级
一级:九铃路以南,望春路以西,华丰路以北区域。
二级:九铃路以北至三三0国道,望春路以东至城南路,紫薇路以西到永武公路,华丰路以南至城南路。
三级:二级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区域。
2、分类:
一类:沿街两侧30米内地段。
二类: 一类地以外地段。
附表二:
永康市区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 元/平方米
绿地类别 | 收费标准 | |
绿地 | 规划绿地 | |
一级绿地 | 0.6 | 0.4 |
二级绿地 | 0.4 | 0.3 |
三级绿地 | 0.3 | 0.2 |
说明:
1、 临时借用一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
2、一级绿地指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绿化带、交通园盘绿地;二级绿地指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三级绿地指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3、本表所列规划绿地,指规划确认但尚未实施绿化用地。
4、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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