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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44016495U/2023-95008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3-06-26 16:29:07 文号
主题分类 卫生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李金彩)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3-06-26 16: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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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李金彩,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牛场镇向乐村民委员会,经营地址:永康市丛桂公寓2幢620室,居民身份证号:5321281989********,联系电话:1595895****。

2023年4月11日,永康市卫生健康局以李金彩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为由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金彩租赁了永康丛桂公寓2幢620室(即投诉人叶某和当事人李金彩所称的永康市宝龙2幢公寓620室)居住使用,投诉人叶某觉得李金彩的“嘟嘟唇”好看,李金彩告知“嘟嘟唇”是自己做的,叶某找到李金彩想做“嘟嘟唇”。202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当事人无法确定),叶某到李金彩租赁的永康丛桂公寓2幢620室做“嘟嘟唇”。操作过程为:李金彩先用碘伏在叶某嘴巴上消毒,然后直接注射“贝拉玻尿酸”在对方上下唇皮下,打了3、4针,操作完成。注射用的是“贝拉玻尿酸”自带的注射器,注射“贝拉玻尿酸”的作用是填充,未书写病历、处方,未收费,未开药。“贝拉玻尿酸”为李金彩向上海某医院的工作人员购买,无购买记录或者发票。李金彩提供了该产品网上图片,网上图片显示产品有“Bellast”字样。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垃圾桶里有使用后的纱布、注射器、棉签,李金彩称是本人打瘦腿针使用。李金彩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位于永康市丛桂公寓2幢620室的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金彩给投诉人叶某注射“贝拉玻尿酸”,目的是填充做“嘟嘟唇”,李金彩的上述操作使用了注射器,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虽然注射的产品无法核实,但是操作目的是改善容貌和人体形态再塑,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对医疗美容的定义。对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填充物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金彩以上行为属于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2023年4月28日后,本机关电话联系李金彩,李金彩拒绝接听,本机关前往李金彩租赁的永康市丛桂公寓2幢620室寻找李金彩,李金彩已经搬离该场所。

投诉人叶某所述李金彩给其操作的过程、部位等与李金彩所述有不一致,因投诉时首次做询问笔录叶某拒绝透露本人信息、当事人李金彩失联以及后续投诉人方不再配合调查等原因无法核实。

当事人李金彩称曾于2023年2月份给李某美、李某琴注射过减肥针,用模笔抽取MEIFENGJIAMEI纤体细胞保存液2支注射在李某美、李某琴肚脐两边皮下完成,但因当事人称因手机丢失,没有李某美、李某琴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李某美、李某琴,后续当事人失联等原因,当事人李金彩是否存在给李某美、李某琴注射“减肥针”的行为无法查实。

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当事人李金彩的医师资格信息,李金彩曾于2022年12月29日因非医师行医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通过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无证行医”查询,李金彩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因非医师行医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查明违法事实后,本局制作并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现已查明:当事人李金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23年3月底4月初在永康丛桂公寓2幢620室给投诉人叶某注射“玻尿酸”做“嘟嘟唇”,查实违法时间1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李金彩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曾因非医师行医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且拒绝配合调查,建议给予当事人处违法所得7.3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罚款,本局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73000.00元;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Botulax100字样产品1盒 (纸盒装100UNITS/Vial),ReNTox 字样产品2盒(纸盒装100UNITS/Vial),纤体细胞保存液4瓶(玻璃瓶装1ml) , 棕色玻璃安瓿瓶装液体8瓶(安瓿瓶装2ml), 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 57支(袋装5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到永康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到永康市卫生监督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卫医罚告[2023]16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7185186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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